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御景苑乐和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豆腐皮在2022年5月13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该单位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超标的的食品,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泰安市新合作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王庄分店经营销售的照绿茶在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腈苯唑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兴军综合商店经营销售的韭菜在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甲拌磷残留量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复润都餐饮管理中心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6月19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肥城市复润都餐饮管理中心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2022年6月2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检查,该店设有饮品制作专区及相关设施设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自制饮品制售。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店在美团外卖销售自制饮品的记录一份。2022年4月,执法人员针对该店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情况,已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超范围经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真如意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11日,先后对肥城真如意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现场均无法提供店内各种调料的进货单据、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肥城真如意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永洪综合商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29日先后对肥城市永洪综合商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均无法提供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单据。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鑫万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对肥城市鑫万家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投诉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桶装白象大骨面两桶;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肥城市新城路三味书屋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先后于2022年7月1日和2022年7月8日在位于新城路的三味书屋进行检查,该店均未能提供相关产品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产品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肥城市萨焙客烘焙坊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蛋糕)案
2022年6月6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萨焙客烘焙坊进行检查,在该店裱花间内发现有已开封的正在使用的银珠、彩银珠、装饰银珠、装饰糖果。其中银珠、彩银珠、装饰银珠的标签上标有“仅供装饰”,银珠、彩银珠的材料表里标有:白砂糖、淀粉、银,其中里“银”为非食用物质,装饰糖果为普通的预包装食品。上述产品均混放在一起进行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用于制作蛋糕的银珠、彩银珠、装饰银珠。
案例七:
肥城市昱升茶叶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7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昱升茶叶商行进行日常检查时,其店内发现4盒在售茶叶,无生产日期、无标签标识,该单位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并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肥城市黄氏糕点房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先后于2022年5月18日、2022年5月24日到当事人经营的肥城市黄氏糕点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黄某正在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其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6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单位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邱某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问题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7月19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场所进行举报核查,当事人邱某某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构成了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问题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TAGS:
食品安全 抽检 食品生产 监管 监督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答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政府储备粮损耗问题的答复
下一篇: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答记者问